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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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的准据法选择园f木《艮囤暖彩:信闻,征镌;乏■i:l■●N●’YAN■,■W卵,厶苏伟国眉召名降驯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国际商业银行参加,共同向一国政府,某一企业或某一项目提供高额资金.期限较长的一种国际贷款目前,国际银团贷款总额约占国际资本市场借款总额的一半以上,占发展中国家长期借款的

2、85%以上.由于舍同履行涉及两个或两个上的国家,从而使国际镊团贷款因可髓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潜在的法律冲突,导致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在合同文件的内在有效性,可强制执行性,台同的解释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诸多方面产生不确定性.因此,确定具体的台同适用法律一准据法.对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极为重要.●●l1中据选择银■弓●0●’r’■YA■●一A,—一,合同准据法准据法是指依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援用具体确定某一跨国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允许合同当事人部分选择准据法

3、,即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和部分的法律④.这就带来一个阀题,台同当事人确定和适用的准据法,对于国际银团贷款合同究竟是统一的法律还是分割的法律?本文为,尽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可以自由地分割合同关系,但是,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通常应是支配完整的合同关系的统一法律的自由.但同时也应承认,由于强行法的存在及某些国家法}聿制度和法律习惯的影响,准据法的适用仍有例外,不能适用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1,公共攻策.各国法院普遍认为,如果适用某外国法将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别该法律

4、不得适用,而不管其按照借贷合同的准据法是否有效.2,准据法与法院地法相冲突时适用法院地法.当借贷合同的准据法与诉讼管辖法院的国内法相抵触时,一般情况下,该法院不会依准据法的有关规定对纠纷作出判决.这里的法院地法主要指外汇管制法,担保法等3,当事人的地位,l缔约能力,授权方式和范围这些问题,按照一般原则应由当事人的章程和属人法,即设立地法或重要管理机构所在地法来决定.4,依履行地法构成违莹的行为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士辞营的法律或者判倒以及1980年的’罗马公约)规定0,t贷款合同在订立时依履行

5、地法是违法的,诖院将不能强制执行.5,外汇管制法.按’国醑贷币基金组织协议>第8条第2欹(b)l项的规定,凡接受该填义务的国家的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与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的”外汇合同”.6,其他关于付欹柏方式,时间等履行细节的问题,按照国际通行俄j击.均应由履行地,即支付地法来管辖;关于贷款交彝中所使用的票据的有效性及标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垒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有关票据的冲突法规目4来处理.二,准据法的选择准据法的选择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交易当事人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自愿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

6、作为国际融资活动的准据法;二是当种选择时依据客观因素,确定国际12●●的法律,如默示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国际银团贷款实践表明,当事人一般都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一致同意以某个国家或某个国家中某个地区法作为贷款合同的准据法.因此本文关于准据法选择和确定的探讨仅限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为当今各国国际私法所普遍接受的_-最基率原则它是指合当事人在一一定范围内有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选择的结果.选择某一法律制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7、时,必须了解该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尤其是当选择的某国法律与合同交易没有任何关联时,该国法律本身是否允许当事人如此选择?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选择是善意”,”合法的,并且没有规避根据公共攻策适用的强制性法规,各国会承认和遵重当事人的选择.如美国纽约洲在(纽约洲一般债务法)第5—1401条中明确规定,1984年7月19日以后签订价值等于或太于25万美元的商业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与贷款交易没有”合理联系”的纽约洲法律作为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

8、t;第12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涉外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不能构成对应予适用法律的规避.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制造新的连结点,如改变国籍,变换住所,选择有利的订约法或履行地等,以避开与贷款交易有真实联系,且根据有关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指高利贷法,借款法,与罢工和经济制裁有联系的法律以及有关禁止给某些特定交易提供贷款的法律规定.在国际私法实践中,诉讼法院往往以当事人规避法院地国的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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