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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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文/蔡霞(二审主审法官)朱嵘征地补偿标准争政裁决的司法审【裁判要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补偿标准.系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适用于某一具体征地项目中所有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标准:行政机关对此补偿标准争议作出的裁决并非行政复议行为,但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裁决合法性的同时.可

3、对有关申请人是否具有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实得的具体补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内容进行附带性审查,但不对征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案情】原告:戴月琴等8人.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2002年至2005年,镇江市人民政府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若干批次对镇江新区大港镇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戴月琴等8人(共5户)的房屋及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经镇江市政府协调未果,戴月琴等8人于2008年1月10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江苏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请求:1.公开征地及拆迁补偿

4、安置方案和标准;2.撤销不合法的补偿安置标准,责令镇江市政府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江苏省政府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苏征裁决字(2008)1号裁决决定(以下简称1号裁决),认定:以《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11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除汪根福户均为城镇居民户口且无承包责任田故不属于安置对象外,戴月琴等其余7人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的补偿数额已经超过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的补偿标准;戴月琴等8人的涉案房屋均由房地产评估机

5、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款符合《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镇政发【20031231号)及其配套文件;申请人对青苗补偿标准均没有异议,并已签字领取了相关的青苗补偿费用.镇江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江苏省政府和镇江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107议杳一人民司法?案倒16/2010决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戴月琴等8人不服该裁决.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政府经复议,作出(2008)苏行复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裁决.戴月琴等8人仍不服,遂以江苏省政府为被告,向江苏

6、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裁定将该案移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戴月琴等8人诉称:1.江苏省政府裁决标的错误.裁决标的不应是每个被征地农民实得或可得的总金额,而应是征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且1号裁决遗漏申请事项.没有对汪根福等人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进行认定,还遗漏了审查原告请求裁决机关责令征地机关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2.该1号裁决认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缺乏事实依据,且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生存需要.征地行为发生时,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及计算规则既未在征地程序中向被征收入披露,也未在裁决过程中予以说

7、明,裁决机关仅列明每户原告的补偿款,即认定均符合《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3.江苏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将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转授权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镇江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的授权制定的《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迂安置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1号裁决,

8、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决.江苏省政府辩称:1.裁决应审查各申请人补偿数额是否符合江苏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镇江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过程中,其征地方案已经江苏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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