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ID:12851368

大小:4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19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_第1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_第2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_第3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_第4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0-12-21关键字:【阅读全文】(200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

2、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环保、规划、物价、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淘汰污染大、耗能多的各种分散供热。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纳入本市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供热应采用集中供热和

3、联片供热的方式。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再建分散式供热源。对现有的分散供热源,应当限期改造,逐步并入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网。采用电、燃气和油等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市建委同意。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供热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选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国家定型产品和高新材料;环保除尘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建设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居民院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

4、持,允许通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穿越施工造成财产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设置。    用户庭院的>次管网可以利用的,在用户按规范要求维修保养合格后,应予利用。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能力和供热区域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供热方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和供热面积,确需改变的,须报市建委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  供热主干

5、线需改拆、移动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手续后,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小联片供热源,在限定供热期满后,应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并入集中供热网。    第十七条  凡新建的住宅供热采暖系统,必须采用分户控制、热表计量、控制阀出户的设计。    第十八条  对现有住宅的采暖系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尽快采用分户控制、按量计费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城市供热行业实行资质管理。供热单位应到市建委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城市供热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6、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市建委备案。用户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热源、热网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废水排放和噪音等指标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20℃,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量记录应由用户签字。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保证安全稳定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7、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向市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持统一证件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业务,向用户公开业务时间、内容和标准,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用热系统上安装仪器、仪表等必要的设施;    (二)工业、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与用量;    (三)用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四)对用热设施采取必要的防寒保护措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