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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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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类别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许可监管单位前置许可1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2、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活动除外)。《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鼓浪屿管委会3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类别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许可监管单位后置许可4网吧、游戏室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文化部门公安部门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
3、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文化部门公安部门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文化部门公安部门类别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许可监管单位后置许可5餐饮业(包括酒吧)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厦
4、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水利部门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
5、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九条规划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类别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许可监管单位后置许可6娱乐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水利部门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部门环保
6、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
7、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类别序号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禁设依据许可监管单位后置许可7公园内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8鼓浪屿上的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禁止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新建、扩建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
8、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住宅等设施。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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