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ID:12841726

大小:4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9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_第1页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_第2页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_第3页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_第4页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年1月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

2、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    理 第

3、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BF(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七)接受县

4、(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八)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九)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十)组织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开展随访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做好公民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服务工作,帮助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办理申报手续;(三)督促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四)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五)依据国家法律、

5、法规的规定,动员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

6、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孕情检查、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以下原则管理: (一)农村居民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居民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管理; (三)待岗、退休、内退、病退、长期病休、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和现居住地镇人

7、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四)辞退、开除、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由原单位移交其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育龄人群所在社区应当通过村(居)民自治方式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已婚育龄人口户口迁移时,应当核查计划生育情况,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孕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和管

8、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接产时登记产妇的身份证编号,核查计划生育情况,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登记、核查情况。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服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