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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五五”普法新理念——和谐普法(50403队五五普法征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五五”普法新理念——和谐普法2005年,“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的最后一年。在总结经验和展望未来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过去长达20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确在法律常识的普及上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是这种补课性质“灌输式”的教育存在明显的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律理念的缺失。法律理念有历史继承性的特点,而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存在明显断层,如何培育应有的法律理念,这或许正是历史留给今天的艰难命题,也正是“五五”普法的必然课题。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和谐是“五五”普法的一个基本理念。一、五五普法应当以和谐作为基本理念1.和谐:时代的特征我国的改革已经走
2、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预示着我国社会将由此而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机遇与变革同在。当前社会存在的贫富悬殊、司法不公等现象成为社会运行中的失衡因素。在这个背景下,2004年秋天,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将构建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了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由此,“和谐”成为这个时代的基本特征,成为我们检验各项工作的衡量标准。2.五五普法应当在和谐理念下展开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
3、主席说:“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定义明确了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因此,作为法治重要环节的普法工作,必须将和谐当成一个基本理念来实践。惟有如此,才能联系和调动所有能运用的手段,共同着手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就普法工作自身而言,将和谐作为基本理念,也有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走过法律理念的漫长培育期。二、和谐理念对于普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学者将和谐的概念界定为:和谐是指在由人参与的事物中无势均力敌的对抗性矛盾的良好的对立统一状态,是事物稳定性和协调性的成熟表现,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正确作用的结
4、果。简言之,就是事物运行的各要素没有内耗,达到最佳性能组合。联系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和谐理念运用于普法实践,大致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具体的指示性标准。1.和谐,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策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普法工作如果不区分对象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理念的有无,不区分法律宣传教育的地域差别,不区分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的联系程度,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那么无异于对牛弹琴,何来施教者与受众的“和谐”相通?厦门“四五”普法的一个成功经验就在于能够紧贴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紧贴本市经济建设、紧贴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工作需要、紧贴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明确
5、,实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从而在普法领域谱出了“和谐”之音。在“五五”普法中,我们应当区分不同层次人员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多层次、分阶段的法律宣传教育。例如,对于青少年,最主要的是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把这种意识内化为他们的行为;对于外来务工,最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急需的法律帮助和宣传维权的合法方式;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更多地应当讲解依法行政的要求。2.和谐,要求注重实效,检验不足,创新进步。和谐与实效是一对互为因果的关键词。一方面,实效是和谐的应有之义,普法工作没有实效或者实效甚微,普法的和谐就是水月镜花,实效是直接推动和谐工作局
6、面和社会局面形成和巩固的要素。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现在还有10.75%的人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24.5%的人不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说明普法的实效还差强人意。在“五五”普法中,怎样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是我们必须解答的命题。另一方面,在工作中贯彻和谐理念又正是达到实效的有效途径。当普法工作者与群众形成和谐的理解与沟通时,实效就会自然凸显。具体而言,贯彻和谐理念要把握三个要点:群众参与法治实践、宣传形式的创新、紧跟形势与时俱进。普法实践证明,说教、灌输法律知识是事倍功半的做法。如果论及法律理念的培养,恐怕这种方式效
7、果更要大打折扣。一个基本常识是,人们对于自己亲身经历、体验过的事物才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所以,尽可能提供机会,让人们参与法治活动实践,比如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增强普法实效的有效方式。或者,我们可以说,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教育。形式创新是普法工作领域的老话题。所谓创新,真正的含义应当是对于普法宣传的形式做具体分析:首先,对于长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保留,并根据形势变化慎重考虑是否需要调整操作环节;其次,对于需要长期实行才能显现成效的方式,不妨保留,但要注意调整其中的具体操作细节;第三,对于已经被证实收效甚微的方式予以废除;第四,根据受众的需
8、要、心理特点和接受程度,不断总结经验,开发普法宣传的新形式。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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