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债权国内保理业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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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学术论坛未来债权国内保理业务初探孙照军【摘要】随着保理业务的迅速开展,涉及的保理产品类型也日益繁多,其中不乏属于未来债权转让的保理业务,对于此种类型的保理业务是否可以开展、如何开展、其风险与现有债权转让的保理业务的风险有何差异、如何防范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未来债权的概念、特征、国内外对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等诸多方面的介绍,试图理清对未来债权的模糊认识,了解并防范未来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促进保理业务的安全、稳定发展。【关键词】未来债权应收账款转让期待权保理引言保理是现代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根据国际

2、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保理系指卖方与保理商签订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其现在或未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包括贷款和预付款);(2)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销售分账户);(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由此可以看出,保理业务的开展应当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基础。按照会计理论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会计从业资格

3、考试教材编委会编:《会计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61页。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0年4月7日颁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该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债权,也包括未来的债权。12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学术论坛一、未来债权的概念及分类(一)未来债权的概念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主要特征为请求权。崔吉子著:《债

4、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页。而未来债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不存在,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即期待将来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就不再表现为“请求权”,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未来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来债权,包括:①尚未发生的附始期债权;②尚未发生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③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的债权;④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狭义的未来债权仅指第四种情形,张道

5、周:《应收账款管理契约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第94页。亦称纯粹的未来债权。笔者认为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种期待权,而不是请求权,因此,本文中的未来债权是指广义的未来债权。(二)未来债权的分类从理论上来说,未来债权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1.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已经设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①、②和③都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比如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的利息、股东的股息等。

6、2.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尚不存在,但将会签订并形成相应的债权。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④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例如有待缔结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高速公路、电力、水力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权等。区分这两类不同债权的意义在于,这两类不同债权的转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12鑫银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学术论坛(1)第一类债权在转让时,让与人不仅需要转让将来之债权,也需要转让其现有的法律地位,即特定之取得的期待权;而第二类债权在转让时,则因特定之取得的期待权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因此该转让并不包含特定之取得的期待权的转让。

7、(2)第一类债权转让在让与人破产时,已转让给受让人的期待权,不属于破产财产;而第二类债权转让在让与人破产时,则应由破产管理人缔结此相关契约使债权发生,该被转让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受让人的权利不受保护。二、未来债权的特征未来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尚未产生顾名思义,作为未来债权的债权必然是尚未产生的债权。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虽然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债权的产生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但也只有经过一定期间或成就一定条件或履行对待给付之后,债权才能产生。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也只有在为一定行为或者一定事实出现后,债权的产生才具

8、有可能性。2.债权的产生具有或然性未来债权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会成为现实的债权,由于债权产生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债权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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