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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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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信息通报等工作。一、组织机构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各级行政部门与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汇总分析工作的管理。1.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2.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方案),并组织实施。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信息化建设。4.负责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5.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6.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评价等。(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汇总分析工作的业务实施和技术支持。1.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方案)和开展培训、督导及评价等工作。2.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进行业务
3、指导和技术支持。3.负责汇总、核实和分析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信息,包括相关的实验室检测和溯源调查。4.负责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阶段性食源性疾病信息分析报告,提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通报建议。(三)医疗服务机构负责依法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要求。1.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2.负责报告诊疗活动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运送标本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3.承担主动监测任务的医院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
4、信息的核实。(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1.协助制定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年度计划。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技术规范。3.对全国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4.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估中心)、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考核。5.协助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二、病例报告(一)报告主体。医疗服务机构。(二)报告范围。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重点报告病种详见附表1。(三)报告方式。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信息表》
5、,医疗机构专人负责收集信息表,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报,或者临床医生直接网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争取整合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减轻报送工作负担。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传真报告。(四)报告时限一般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以内报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2小时内报告:1.30人及以上群体就诊病例;2.死亡1人及以上;3.肉毒毒素、河豚毒素和米酵菌酸等严重中毒性病例;4.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5人及以上就诊病例;5.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人及以上就诊病例。(五)报告程序1.医疗机构向所属行政区域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报告。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审核和网报;并适时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六)病例信息汇总分析与通报1.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汇总,发现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分析疾病是否与食品安全有关,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溯源调查。(1)短时间内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2)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既往发病水平(基线水平)的聚集性病例。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
7、行政部门报告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结果。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三、主动监测(一)监测主体。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监测工作安排。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拟订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指导全国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2.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及时收集和报告监测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并按年度计划要求采集病例标本。3.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哨点医院给予技术指导,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收集主动监测信息,并形成汇总分析报告。(三)监测报告与通报1.
8、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主动监测中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要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2.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将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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