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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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分析统一论和分割论作为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两种的方法,其实各有优势。统一论认为,对于一个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方面来看,都应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所以它的履行、解释、解除等都只应由一个法律支配,不仅易于操作,而且能够满足确定性的要求。而分割论则认为由于涉外合同关系较为复杂,对合同关系中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较为方便,也有利于涉外合同关系中部分争议的迅速解决,这可以满足个案中对正义的要求,即分割制的灵活较统一制的僵硬更能获得法律适用的合理结果。但就笔者而言,还是更为倾向于分割论。我们在合同领域内最大程度的承

2、认意思自治原则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权利本位的思想,让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来预见法律后果,从而有利于减少纠纷并迅速解决纠纷。但不可否认,分割论对法官素质要求十分高,当事人可能针对不同的部分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那么相关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也可能变得相当的繁琐。不得不说,分割论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可以适当的引入统一论的做法。譬如当然在当事人只选择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但是没有约定其具体适用于合同的哪一部分,应推定其适用于合同的全部。这也体现了分割论和统一论的有机结合,运用起来会更加灵活。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

3、间范围即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其法律关系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在我国新出的《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这样的立法是符合国际私法立法趋势的,在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这种意思自治,故意规避本国的强行法,我国在《法律适用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

4、国法律的效力。我国对于故意规避我国强行法的法律规避行为还是禁止的。但是对于法律规避这一条款,笔者还是有点疑惑的。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强调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目的是为了规避我国的强行法。但当事人主观动机其实在现实社会中难以确定。本来在越来越复杂的涉外合同中,影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因素就相当多。当事人合法的改变连接点的行为也非常普遍,我们不能单纯从当事人的行为来推断他们的主观目的。所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的适用这一条款还是当前所要解决的问题。意思自治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确定起来的法律规则,其最根本的意义就是体现契约自由、权

5、利本位的精神,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己经体现在很多领域,呈现一种扩张趋势。那么如何进一步限制和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特别是在合同领域内的适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澳大利亚认为各国的明确意图是,《宣言》应当是具有政治和道义力量而非法律力量的愿望性宣言。人们并不打算使宣言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体现国际法。由于该宣言未能描述目前的国家做法以及各国认为它们必须根据法律所采取的行动,不能把它说成是国际习惯法发展的证据。加拿大强调《宣言》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它在加拿大没有任何法

6、律效力,其中的规定并不构成习惯国际法。新西兰认为决议所附《土著民族权利宣言》这一案文,没有表明在国家行为中得到反映的、或是得到或将被承认为法律总体原则的主张。美国认为《宣言》所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意味着该文件没有获得普遍支持,以成为真正的业绩标准。俄罗斯也认为该《宣言》显然未获一致支持,它未得到有关各方的适当同。三、国际法院实践中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解释国际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阐述了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理解,反映了国际法院对这一原则的解释,也促进了这一原则的发展。71年6月21日,国际法院就国家在西南非洲继续存在的法律后果发表咨询意见。其中,对《联合

7、国宪章》中有关非自治领土的自决权问题,法院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国际法在《联合国宪章》中非自治领土方而的随后发展,使得民族自决权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这些领土。神圣托管的概念被确认和扩大到所有人民尚未臻完全自治的领土。它包括殖民统治下的领土。74年12月,联大根据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的建议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中回顾了西南非洲案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意见,并阐述了与该案一致的观点。在1991年国际法院受理的东帝汶案中,法院认为:葡萄牙所主张的,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演变而来的人民自决权具有对一

8、切的性质,是无可非议的。人民自决的原则己经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它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01X年,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内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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