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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11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各设区市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11年)》,现予以公布。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11年) 为持续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通则。 一、资格审查
2、 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以下四个方面条件进行申报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一)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审查 申报产品2010年的市场销售额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且其2010年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税务部门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属于下列情况的除外: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①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
3、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④药品、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⑤化工、涂料(该两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①规定)、卫生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元以上; ⑥食品、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5亿元以上。 (2)茶叶、软件产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蜂蜜、速冻果蔬类、水产品等) 市场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3.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
4、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需在同类产品中本省排名前3名,并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企业产品在保护范围内排名证明材料)。并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该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同时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该企业使用该商标的文件,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提供农业部批准该企业使用标志的文件。 (二)商标审查 1.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内地及港、澳
5、、台地区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报和推荐。 2.使用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国商标与中方联合生产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等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申报产品尚未正式获证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四)综合审查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以协会等团体名
6、义申请且曾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年以上(含3年),并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公函、协会注册的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若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3.企业须提交申报产品近3年来(即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下同)至少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包括: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饲料等的监督抽检或例行
7、监测,下同)的合格报告。 如没有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报告的,企业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抽检申请,各设区市质监局汇总上报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评办)。 属于季节性农产品且无任何检验报告的应在当年向设区市质监局提出抽检申请,作为申报下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依据。 4.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定级为A级的企业。 5.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生产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工艺中的关键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均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
8、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7.重点用能企业应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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