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5.29

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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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海区丽岙街道农房集聚置换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5月30日凌晨修改)为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置换对象和房源第一条置换对象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的住户。第二条无房户不列入农房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

2、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本街道可视情况在农房集聚建设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无房户的住房问题。第三条对产权有争议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未按规定处罚完毕等情况的置换对象,一律暂缓参与置换。(待议)第四条置换的房源为瓯海区丽岙街道范围内丽北社区一期(下川)、白门社区一期(下章)、丽中社区一期(下呈)以及区政府提供给我街道用于农房置换的其它房源。置换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第五条-14-被置换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有,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第二章置换方式第六条本期置换以产权置换为主,

3、符合规划连片利用或复垦条件的置换对象可申请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协议书当年进行评估后补偿。第七条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属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一翻三”)。第三种方式:按

4、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50㎡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简称“人均保底面积”)。第八条置换对象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置换的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在“并列第一”规定时间内签约、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且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增购至人均建筑面积30㎡。第九条改造范围内的“混合户”-14-(指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一翻三”和“人均保底面积”均按比例计算应置换的建筑

5、面积。第十条非丽岙户籍的外来户,以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1:1比例置换公寓式住宅。第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用房、宗教场所、宗族祠堂等特殊用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三章面积认定与补偿第十二条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三条置换对象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第七条第三种方式置换,与原已安置的建

6、筑面积合并计算。第十四条属于置换对象的农户,在本街道范围内有两处(含)以上住房(宅基地),未全部置换的,如要选择“一翻三”或“人均保底面积”置换,剩余房屋建筑面积与置换房面积合并计算。第十五条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残值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处理,一律不予补偿。-14-第十六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残值根据房屋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棚、茅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和道坦均不计算置换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标准如下:道坦为

7、水泥地面的按1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泥土地面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棚、茅房等其它附属设施统一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合法房屋的室内装饰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第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向置换对象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的)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具体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100(含)至200平方米以下的700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800元。第十八条置换对象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由置换对象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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