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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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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2、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
3、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
4、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
5、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6、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
7、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用途)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8、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开支;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支出)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出借)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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