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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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优惠有以下三方面:(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

2、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依法减免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费、3年内免收年检费。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申请微企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3、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需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7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4、、工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深刻认识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展微型企业,有着试行性、特殊性和地域性。微型企业创业者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不少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在税收方面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合理把握税收征管“宽”“严”尺

5、度,关系到我市微型企业的后续发展。税务部门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征管中既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又要有利于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到“宽”“严”相济。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率。(二)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积极辅导建账,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行查账征收。(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三、有关工作要求(一)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一是互通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每月末,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将新注册微型企业的基本资料提交税务部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市级税务部门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工商部门。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解决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共同支持微型企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协会为平台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协助微型企业规范化建账,提供税务咨询和规划,表彰纳税先进企业,引

7、导创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将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条件地区可聘请税务干部现场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办税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微型企业税收专题讲座,普及纳税知识,解答企业疑问;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场所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微型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税务部门要及时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征管系统进行标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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