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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目录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12、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划(试行)》的通知…………………81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83-105--105--1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
2、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105-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具体见表一。表一调整用地类别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及要求大类中类小类RRrRra服务式公寓用地指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控制的居住用地。服务式公寓的建筑外立面按照公共建
3、筑要求控制。Rrc职工宿舍用地指完全独立且用于职工集体居住的居住用地。该类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Rrd老年居住用地指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居住用地,宜配备相对独立完整的医疗、文化、体育等配套服务设施。MM0工业研发用地各类产业及技术的研发、设计、创意、中试、孵化等创新型功能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BB1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第五条-105-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
4、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第六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城市轨
5、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105-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第八条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平衡;(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
6、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第九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居住用地转换为居住服务设施用地;(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互相兼容;(三)工业园区内,一类工业与工业研发用地互相兼容,一、二类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互相兼容;-105-(四)在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外相对应类别的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互相兼容。第十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二规定,当低、多、高层建筑混
7、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表二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平方米)400050001000300030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二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且近期不实施改造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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