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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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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论文规制途径论文:旅游格式合同规制的探讨[摘要]在实践中,虽然旅游格式合同的订立具有简单、方便、便宜和高效的特点,但是旅游消费者在缔约能力和缔约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常常受到旅游经营者强加的“霸王条款”的侵害,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控制。本文从旅游格式合同的产生原因入手,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弊端,并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途径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规制途径近年来,随着旅游业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内需的重要产业地位的确定,旅游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均有了超常规的发展,尤其是旅行社已经突破了一万家大关。但是,在骄人业绩之下,也出现了一些足以阻碍旅游
2、业可持续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和因素,尤其是在旅行社的经营中问题比较多,而现有旅游格式合同制度的不完善无疑是一个重要诱因。为此,迫切需要加强对格式化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一、旅游格式合同产生原因现实生活中,特定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临时订立一个旅游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也不典型,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单方面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消费者如果同意此合同内容则签约,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行游览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果不同意此合同内容则不能享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这种现象在旅游旺季时(例如黄金周假日)尤为突出,在市场淡季或某些情形下旅游消费者可以获得与旅游经营者磋商合同
3、内容的更大主动性,增加相应补充条款。随着旅游合同适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快速简捷且低缔约成本的旅游合同订立程序成为旅游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因此,促使旅游合同格式化的主要原因有:1.当事人双方需要事先明确各自责任范围。旅游服务本身是一种无样品、无试用方法、无库存的无形产品,旅游过程中亦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现行旅游格式合同由熟悉旅游业特点和相关法律的专家学者起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颁布,这些专家学者能够较详尽地预见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中对责任范围及风险的分配作出相应的约定。2.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节约成本。旅游业者大量使用格式合同,省去合同的重复制定,节省了交易时间,提高
4、了交易效率;交易过程的简化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正如英国学者阿蒂亚所总结的:“定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优点是在协商合同条款时节省时间,减少麻烦和节约费用。”3.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体现了公平原则。现实生活里,不特定的第三人缔约能力相互之间有差异,在缔结一份普通旅游合同时,可能会发生因能力的不同而导致他们对同样的交易却承受不同结果的不公平现象。旅游格式合同不因第三人的能力、地位、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修改条款,它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也给他们提供相同的交易结果,体现机会与结果的公平。二、旅游格式合同弊端分析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弊端:1
5、.旅游格式合同难以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缔约能力不均衡,在旅游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借助其地位及专业优势而拒绝旅游消费者对其预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尽管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消费者自愿接受旅游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全部格式条款而与旅游经营者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然而这种失去前提和基础的“合意”,使得其所反映的旅游消费者意思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在旅游格式合同中不过是旅游经营者单方面的自由,而旅游消费者只有附和对方缔约或者不缔约的选择自由。对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旅游合同,旅游消费者很少能就合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讨价还价,
6、往往只能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作出一个选择的决定,没有自由的周旋余地。2.旅游格式合同易于旅游经营者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最大限度地扩大权益减少义务,直接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通过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旅游经营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权利范围,同时将有关自己的义务缩小到极点,特别是旅游过程中一些不确定因素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亦通过有关条款大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可能为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常常制定出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如减轻或免除格式合同使用人之责任条款、加重相对人之责任条款、强行代理条款、垄断价格条款以及限制时效条款等,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7、。例如,有的合同载有如此类似的条款:“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在旅游目的地任何旅客必须自费参加由当地接待统一安排的活动项目”,“在旅行期间,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等。更有甚者,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玩起了文字游戏,成为“合同陷阱”。如“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令游客认为是“三星级酒店”,其实,非也,只是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这些条款是明显违反民法与合同法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等原则精神,是为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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