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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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篇一:【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基本案情】黄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山东某咨询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该协议约定:黄某承诺在与咨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在与咨询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自营与咨询公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216竞业禁止协议违约

2、金篇一:【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基本案情】黄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山东某咨询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该协议约定:黄某承诺在与咨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在与咨询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自营与咨询公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216010年4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

3、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第4条约定:黄某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咨询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2倍。2011年2月10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11年2月18日,黄某离开咨询公司,并领取了第一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2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以后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由咨询公司于每月10日打入黄某工资卡。随后,黄某出任济南某出国咨询公司的移民顾问,该公司的经营项目与咨询公司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咨询公司与黄某交涉未果,于2011年6月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

4、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黄某继续履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审理结果】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裁决:黄某继续履行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黄某支付咨询公司违约金148714元。【本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6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受其约束,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咨询公司与黄某签订了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咨询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及黄某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咨询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因此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咨询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篇二: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

6、例分析【案情简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贝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企业,两公司经营业务相同部分主要为字幕制作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及非线性网络,业务均居国内同行业企业前列。被告陈晋苏在原告大洋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多年,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2003年1月21日,陈晋苏以进修为由辞职获准,同年3月大洋公司停发陈晋苏工资,同年6月免去其董事职务,但仍为大洋公司股东,持股比

7、例为2.44%。2003年8月,陈晋苏到被告索贝公司工作,次年1月,正式就任被告公司副总裁,负责市场推广、销售及部门协调。大洋公司章程规定有董事、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对此做过书面保证。16陈晋苏到索贝公司工作之后,又有多名原大洋公司的员工加入索贝公司。据此,大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期间为

8、两年,该期间一旦中断,顺延没有意义,且会造成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不适当限制。现两年的期限已过,通过竞业禁止限制陈晋苏就业,从而维护大洋公司正当经营利益的意义已经失去,故对大洋公司要求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终止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晋苏应为其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作出适当赔偿。对于聘任陈晋苏成为索贝公司的员工一事,索贝公司未尽诚信审查义务,与陈晋苏等数人从大洋公司离职一事存在关联性,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依据《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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