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勤人员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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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临时聘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不包括公安机关聘用的文职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基层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和治安志愿者。第三条协勤人员的管理使用坚持统一招聘、分级管理,从严控制、逐步减少,先培训、后上岗,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的原则。第四条协勤人员主要用于县(区)级以下公安机关的基层公安派出所、承担治安巡逻职责的巡逻队、治安队、交警队和警力严重不足的责任区刑警队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

2、关不得聘用协勤人员。第五条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行动技术、反邪教、反恐怖、打黑除恶等部门、警种,不得聘用协勤人员;涉密事项、接处警和难于有效防止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部门,不得聘用协勤人员。 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六条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协助公安机关民警执行下列任务:(一)参与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二)参与社区警务服务性工作;(三)参与防盗、防爆、防火、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和宣传工作;(四)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参与维护交通秩序;(六)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七)参与对

3、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非涉密性质的信息采集等工作;(八)协助完成其他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第七条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或实施下列行为后被及时发现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二)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三)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五)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

4、(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章纪律第八条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和有关协勤人员的纪律规定。第九条协勤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武器警械,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第十条协勤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文明值勤,礼貌待人;规范着装,接受监督。 第四章 聘用第十一条协勤人员应通过劳务用工派遣方式聘用,也可以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其他方式聘用。公安机关聘用协勤人员比例原则不超过公安专项编制的25%,具体数量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核定,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协勤人员聘用工作由劳务用工派遣机

5、构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聘用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聘用计划和方案、发布聘用公告、组织报名、公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和政审、公示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协勤人员招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并自愿从事协勤工作;(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协勤人员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五)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七)无违法犯罪经历,无因违反纪律、规定

6、被公安机关解聘过的情况。第十四条根据协勤岗位的特殊性,对应聘人员必须严格政审,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政审必须填写《政审表》,政审民警按政审要求开展政审,填写政审结论并签注姓名,经派出所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签名后,由派出所盖章上报。录用必须严格把关,经拟聘用单位所属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第十五条确定聘用的协勤人员,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填写《申请派遣表》,报经拟聘用单位同意后,与劳务用工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与劳务用工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管理使用情况,决定续签、终止、解除协勤人员的劳动合同。

7、第五章 管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协勤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协勤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勤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协勤人员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考勤制度;(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四)情况记载和汇报制度;(五)赃款、赃物、违禁品、拾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六)保密制度;(七)考核制度;(八)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协勤人员在执勤期间统

8、一着装。服装及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统一规定。严禁协勤人员穿着警服、佩带警衔和警用标志,或穿着、佩带与警服、警衔式样、颜色、图案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第二十条协勤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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