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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为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1 总则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坚持积极推进地区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2、协调发展,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好优良城市环境。1.3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1.4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民政、国土、房产、交通、水利(水务)、文广、环保、旅游、园林和绿化、供电、邮政、电信、铁路、港口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1.5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1.6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苏府〔2002〕108号)同时废止。2 建(构)筑物2.1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2.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粉墙黛瓦的苏州传统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
4、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2.3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2.4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2.5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2.6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
5、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与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2.7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棚、空调外机的应当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2.7.1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2.7.2沿街遮阳(雨)棚应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更新或拆除。2.7.3新建建
6、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设置牢固安全,空调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米。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2.8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应及时修复或清理。2.9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
7、,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同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2.10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2.11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对于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
8、,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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