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802227
大小:36.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9
《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摘 要]我国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新验证。但法人是否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呢?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争鸣不一。这些主张总体可分为两种,即否认说和肯定说,其中,否认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无精神痛苦说、人权保护说、无形财产说。肯定说代表性的观点有:法人有机体说、法人成员痛苦说、法人实在说。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不同主张,笔者主要针对否定说中的几个代表观点进行了评析:即法人的人格权利并不是一
2、种无形财产权;法人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精神痛苦,但却存在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张为补偿性功能、惩罚性功张、教育性功张。在评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在于赔偿受害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而不在于直接抚慰受害法人的精神痛苦,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确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从法理上分析,该法宗在确认公民(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赋予了法人同样的主体地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都明确地否定了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致使我国法院不受理法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事实上剥夺了法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方面的一个法律漏洞。因此,为保护法人的人格权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为防堵法律漏洞,笔者主张在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称谓,众家之说,各有道理。一是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二是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三是使用精神损害补偿的概念;四是使用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2
4、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就使用了第一种概念。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一、法人是否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观点关于法人是否应当事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的主张,相互之间展开争鸣。总体看来,可以把这些学说分成两种:一是否认说;二是肯定说。(一)否认说。许多学说都可以列入否认说,因为它们不赞成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代表性的观点有:1、法人无精神痛苦说。该学说
5、坚持传统民法理论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7的立场。有学者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可言。(1)还有学者认为,法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象自然人一样的思想感情,不会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2)2、人权保护说。该学说认为,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等量齐观,混为一谈,是不适当的。鉴于精神损害制度着重在对基本人权
6、的保护和人格尊严的维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泛化有违其制度设计的初衷。(3)3、无形财产权说。该学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权利实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4)还有一种表述是,法人无精神损害可言,侵害法人人格权,只会造成财产损害,而不会造成精神损害。(5)(二)肯定说。与否认说相反,它们认为;法人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1.法人有机体说。日本学者柯原峻一郎认为,法人虽然没有感觉,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上“将法人代表就其具有代表资
7、格而感受到的痛苦作为法人的痛苦这一方法是可行的”。(6)2.法人成员痛苦说。我国学者关今华认为;法人也是由一个个自然人组成的联合组织,法人的利益跟每个自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法人的侵害,必然损害法人每个成员(上自法人代表下至一般上作人员)的精神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其精神损害不仅表现出法人“商誉”,“名誉”上的损失,还表现出组成法人中每一个成员身心感情上的伤害,影响了他们的工作干劲和情绪等,进而由这些无形精神损失可能转化为物质损失。(7)3.法人实在说。日本学者几代通说,即使是法人也存在着主观上的名誉性,
8、因此应该肯定法人具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8)日语《法律用语辞典》说,那些无法感受精神痛苦的法人在遭受名誉毁损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9)台湾学者曾险兴也主张,非财产损害当包括被害人之信用等无形损害,对这种损害,法人可以请求赔偿。(10)二、理论评析:破旧以立新尽管新的法律理念(肯定说)本身也还存在种种不足,但它们为人们考察和处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了达到破旧立新的效果,我们主要针对传统法律理念(否定说〕中的几个代表性观点逐一进行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