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填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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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t/d)生产线数量(条)Ⅰ类1200以上3-4Ⅱ类600-12002-4Ⅲ类150-6002-3Ⅳ类50-1501-2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③额定日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第二十一条  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第二十二条  焚烧厂年工

2、作日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第二十四条  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第四十四条  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类型生产管理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Ⅰ类500-700900-1100Ⅱ类300-500600-900Ⅲ类150-300350-600Ⅳ类≦150≦350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指标(m2)类型用地指标Ⅰ类40000-60000Ⅱ类30000-40000

3、Ⅲ类20000-30000Ⅳ类10000-20000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第四十八条焚烧厂劳动定员(人)类型劳动定员Ⅰ类120-150Ⅱ类80-120Ⅲ类50-80Ⅳ类≦50第五十条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类型投资估算指标Ⅰ类、Ⅱ类、Ⅲ类35-65Ⅳ类20-35注:①Ⅰ类、Ⅱ类、Ⅲ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②Ⅳ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③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

4、械设备预算价格计算;④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等费用。第五十二条  新建焚烧厂电耗指标应小于100KW•h/t垃圾。第五十三条  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按40-90元/t垃圾控制。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序号焚烧厂名称处理规模(t/d)占地面积(hm2)劳动定员(人)建设周期(月)建设投资(万元)运行费用(元/t垃圾)备注1上海市江桥垃圾焚烧厂(一期)100013.61503674561101可研2宁波垃圾焚烧厂10003.12798183422535.25初设3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134

5、44.5480367250777可研4天津垃圾焚烧发电厂12004.6580366059957.07预可研5广州市资源电厂106391002970000-6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450-167-14700153(总成本)1988年投入运行7深圳市龙岗中心城垃圾焚烧处理厂300-80-9000-1999年投入运行8珠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600-180-205001102000年投入运行9厦门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一期)4005.611202229722-初设10温州市瓯海东庄垃圾焚烧发电厂320-30-9000522000年一期投入

6、运行11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150-30-1268.8451995年投入运行12宜兴市垃圾综合处理场200-35-2000301998年投入运行13盘锦市垃圾处理厂400118024980043含预分选14长春市一汽垃圾焚烧厂200-41-2100841997年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总容量Ⅰ类1200万m3以上Ⅱ类500-1200万m3Ⅲ类200-500万m3Ⅳ类100-200万m3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

7、限值。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日处理量Ⅰ级1200t/d以上Ⅱ级500-1200t/dⅢ级200-500t/dⅣ级200t/d以下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第十六条  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洪雨水倒排系统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8、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50)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中的要求。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重现期:年)防洪等级填埋场规模类型防洪标准设计校核ⅢⅠ类、Ⅱ类50100ⅤⅢ类、Ⅳ类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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