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湿地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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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人工湿地等。本规定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修复、

2、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2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管理体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近海与海岸

3、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技术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湿地、林业、水资源、农业、海洋、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27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认定条件制定、湿地名录拟定、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等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第八条【公益宣传与社会参与】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行政

4、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湿地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湿地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资、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一章规划与名录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市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

5、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27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实施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务规划等相衔接。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

6、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保护重点;  (三)湿地总体布局以及湿地保护范围;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五)保护措施,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红线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纳入本市生态红线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7第十二条【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第十三条【湿地名录的确定、调

7、整和公布】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湿地所在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环保、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等级、类型、保护范围、湿地保护责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事项。第

8、十四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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