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管理办法

青岛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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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管理办法为建设“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现代化、国际化优质民办本科高校,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我校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提高学业水平,开拓眼界。为规范我校赴国(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管理,提高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青岛工学院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加留学交流项目的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是指通过两校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以交换生、交流生、短期进修、游学、夏令营等形式以公派自费形式派出,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或进修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二条我校和国

2、(境)外合作院校开展的留学交流项目应按照双方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签订两校合作协议,并由国际学院上报有关部门备案。交流期限按照青岛工学院与国(境)外合作大学签署的协议内容为准。学习期满,接收学校提供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我校根据规定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第三条国际学院主要负责处理有关对外联络事宜,项目学生管理主要由相关学院负责,国际学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沟通协调,配合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助落实学生管理工作。第二章报名及出国(境)手续办理第四条国际学院负责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接洽协商沟通,经学校领导审批确定后,与合作院校签署两校合

3、作协议,并上报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备案。同时由国际学院和相关学院根据学校批示确定的留学交流项目及时发布留学项目信息,公开宣传项目名称、专业、招生数量,组织策划招生宣传,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五条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推荐,将拟派出学生名单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最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由学校正式公布派出学生名单。第六条项目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由本人填写《青岛工学院出国(境)留学学生学分互认项目申请表(离校前用)》,并上交相关部门逐级审核备案。第七条参加国(境)外留学交流项目的手续由学生个人办理,国际学院予以协助,并将项目学生信息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

4、后,项目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其国(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第八条参加国(境)外留学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后,国际学院配合其所在学院指定的负责人,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尽可能对其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项目学生如申请继续保留我校学籍,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项目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课程,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第十条项目学生离校前须凭国(境)外交流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异动

5、的手续。第十一条项目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境)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的,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其他具体涉及休学、复学等事宜按《青岛工学院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互认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互认项目指我校与国(境)外交流合作院校通过互认学习过程、互认课程、互认学分等等,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培养开展的学生留学交流项目。学生通过在对方学校的学习研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根据两校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可分别获得青岛工学院及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单独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历(学位)证

6、书,或者只获得课程研修证明、学习成绩单等。第十三条项目学生按照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合作交流协议,在学生所在学院指导下选择国(境)外合作院校课程。第十四条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时与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未修读的我校课程及相关学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学院批准的协议期内,协议生在国(境)外大学选修课程的总学分不能低于我校教学计划进度表中规定的各学期应完成的最低学分,各专业各学期应完成的学分

7、以学院提供给学生选课使用的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进度表中所规定的学分为准。(二)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进度表,如果协议生在协议期内应该修读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但在国(境)外大学无对应课程,协议生应由教务处安排跟班或跟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补修考试类思政课程,以提交论文的形式来完成考查类思政课程,通过评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三)对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在协议期内无法在国(境)外大学修读,且也不能选择相近课程来替代的,协议生需要在结束协议学习后,由教务处安排跟班或跟下一年级学生进行补修。(四)对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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