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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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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石油开采产生的油泥已明确列为危险废物。为规范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要求,避免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油泥包括油田各类容器清淤、钻井、油水井作业、基建施工、生产(储运)设施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的油、泥、水的混合物。第三条油泥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油田公司范围内产生的油泥需100%处置,对原油资源必须回收,去油后的泥渣应规范处置。第四条本办法适
2、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参与公司油泥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合作方。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单位职责各油气生产单位是本单位油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油泥的产生、计量、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负总责。委托相关方、承包商或施工企业开展油泥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时,应以合同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加强跟踪验证,确保油泥合规处置。建有油泥处理厂的生产单位对处理厂的运行负责,装置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处理后的油泥应满足设计指标要求。第六条部门职责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油泥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处负责统筹部署油泥处理厂的布局,确保产生油泥
3、全部油田公司内部处理;油田开发处负责油水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负责用于油井堵水调剖油泥的计划制定、实施及使用管理;气田开发处负责气井、水源井、采出水回注井作业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以及含烃采出水的监管,规范作业过程,减少作业落地油泥;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钻井、试油(压裂)过程清洁生产措施的配套,规范含油岩屑的收集、存储及转运,减少作业落地油泥;油气工艺研究院负责油泥微生物处理等技术的支撑;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油泥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现场监督;技术监测中心负责各油泥处理厂处理后泥渣相关指标的监督监测。第一章收集和转运第七
4、条产生油泥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生产规模,应按县级行政区分区域建设防渗、防雨、防塌、防坠落的油泥存储场所,并设专人值守,防止偷盗流失。定期组织将收储的油泥就近转运至油泥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满足处理需求时,可送往省(区)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处理企业。对井场作业产生的落地油泥,各单位应因地制宜的设置油泥微生物处理场地,实施落地油泥微生物处理。油井调剖用油泥,各单位工艺管理部门要做好用量登记、转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油泥应按照属地政府要求,选择公司油泥处理厂处置、微生物处理或外送具有处理资质与能力的企业处置。第八条为合理控制油泥存储规模,提高油泥处理
5、厂的运行时效,各单位应按照站库容器清淤年限分批安排清淤。万方以上储罐必须实行机械清罐,清罐队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取,并依据国家、相关省(区)、集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签订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协议等。第九条容器清淤、井下作业和测试、落地油回收、基建施工和管道泄漏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及防渗布、编织袋、油棉纱等含油废物,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程序规范处置。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按照属地政府要求执行。第十条拉运油泥的车辆必须具备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运营资质,容器安全可靠,安全标识及附件齐全。运输过程中必须专人押运,携带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
6、章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将油泥拉运到指定的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输途中应保证车辆整洁,油泥不外溢,并采取防扬散、防漏失(渗漏)或其它防污染措施。第十一条油泥处理厂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进厂的油泥,建立油泥、泥渣进出厂统计登记制度,做好计量工作,有效统计数据应至少保留三年。处理厂工作人员应现场测量拉运车槽的长宽和泥位高度,或统计油泥的袋数,测算油泥量,并在油泥回收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后,油泥运输车辆方可离站。第一章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油泥及其它含油危险废物随意倾倒或交由油田公司外部单位处理。第
7、十三条各相关单位所属油泥处理厂,是油田公司油泥的最终收集和处理场所,负责本单位及周边生产单位油泥的储存、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建设时,应充分考虑选址、运输以及防渗布、编织袋、油棉纱等其它含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运行时,应证照合法、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人员合理、操作规范,要强化管理,保证较高的运行时率和良好的处理效果。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油泥存储场所的管理,全力保障油泥处理厂的运转。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事先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准。停运不超过24小时的,应在停运同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设施重新恢复运行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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