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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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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2日省政府令第7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专用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
2、领导。公安、土管、建设、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沿线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劝阻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由国外投资、国内各方自筹资金投资修建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纳入公路路政行业管理范围,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路政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负责办理路产交接手续; (三)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
3、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依法审批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六)依法审批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事宜; (七)依法审批公路试刹车及铁轮车、履带车上路行驶有关事宜; (八)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路政管理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路政检查专用车辆须装有“公路路政管理”标志灯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用于抢修路桥
4、的路政专用车辆可安装相应的警报器。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路(含已列入规划或修建过程中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以外:汽车专用公路不少于30m、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 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复线,其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与原公路行政等级相同。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应征得所在地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及使用功能,因公路建设、加宽改造及管理等需要时,应无条件无偿拆除。
5、第十四条编制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的,必须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在国道、主要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建造集市、贸易区,兴办开发区、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单向垂直与公路连接并修辅道。其建筑物群与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50m、省道不少于30m、县道不少于20m。 沿公路已经形成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集镇的,不得再沿路建房,形成新的集镇。 第十六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实际管养权限为界限进行管理,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凡在公路
6、沿线建筑红线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 第十八条公路净空限界以内禁止设置、喷刷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永久性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牌;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牌,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不得挖掘、损坏、占用公路路产。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渠或其他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公路,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
7、手续;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国道和主要省道,工程竣工后,原则上不得开挖。因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挖掘的,必须经省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堆物作业、挖沟引水、排放污水、冲洗机动车辆、焚烧物品、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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