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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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1)关键词:董事勤勉义务公司治理内容提要: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普遍性难题。董事勤勉义务具有补偿受害股东、遏阻董事不当行为及教育、指引董事行为等功能。现代各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规定可归纳为四种模式:英国模式(一般勤勉标准)、美国模式(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德法模式(严格勤勉标准)及日本模式(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我国现行规定属于德法模式,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严格勤勉义务,但此规定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我国应适当放宽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推行折

2、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普遍性难题。因为,勤勉义务关注的主要是董事的行为过程是否存在瑕疵,而对董事行为过程的事后判断存在一个二律背反:若标准过高,难免遏制董事的创新热情;若标准过低,又会助长董事的懈怠心理。我国公司法中对此问题未有涉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也较匮乏,董事勤勉义务的实际履行与判断缺乏一个清晰标准,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并决定了公司法进一步完善的必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     一

3、、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与法理基础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及其立法概况     公司董事负有认真谨慎地管理本公司事务的义务,此义务即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勤勉义务是英美法的创造。英美等国基于信托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用义务,信用义务有两大基石:一是忠实义务;一是勤勉义务。[1]长期以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勤勉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法中,其在制定法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以美国为例,虽然相关判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直到1974年,对美国各州公司立法具有重要影响的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MBCA)中才

4、首次引入该术语。[2]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基于委任契约或代理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简称“善管义务”。[3]并且,因民法典或商法典中通常规定有“善管义务”的基本原则与规范,人们在讨论公司董事义务时多习惯于直接援引民商法典中的规定,只是在近几十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及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的实际需求,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在公司法中使用勤勉义务的称谓,但相关规定都较为简单,远不如英美等国详细,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远不如后者丰富。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

5、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现代各主要国家法律中有关董事勤勉义务含义最具代表性的规定当数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8.30条,该条规定:(1)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在履行其董事义务时,应当本着(a)诚信;(b)以其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而行为;(2)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委员会的成员在知悉与其履行决策功能有关的信息时、或者在履行其监督功能而施加注意时,应尽到一个处于相同位置的普通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合理相信适当的注意。[4]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立法规定存在明显不同,但从内容上看,二者之间并

6、无实质性区别,均强调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过程中应当认真、谨慎、勤勉,并本着为公司最大利益之目的行事。     (二)董事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     董事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确立依据,二是其存续基础。前者取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则取决于其功能或价值的独立性。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6/16精品文档就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而言,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委任说、代理说、信托说。委任说以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代表,主张董事为公司的受任人,公司为委托人,委

7、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经营管理。代理说以德国立法为代表,主张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关于代理关系的法律调整。信托说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强调董事是公司事务的受信托人。另外还有信托与代理兼有说、准信托说等多种理论。相关理论学说的表述方式和契入视角虽有不同,但目的却具共同性,即都是为了准确界定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及方便人们准确把握其制度功能与价值。     但从实践来看,董事勤勉义务规则似乎主要是存在于理论或学说层面,因为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极为少见。以公司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其在18

8、29—1985年间,[5]董事因勤勉义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总计只有8件。[6]在1985年的Smithv.VanGorkom案之后,[7]勤勉义务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历经短暂苏醒后进一步走向了死亡,并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8]在大陆法系国家,因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整体上远不如英美等国发达,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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