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767493
大小:4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8
《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
2、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政府制定征收标准。本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户、暂住户)]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3、费。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5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价格、公安、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相结合。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
4、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连云区按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规定标准计收,市区其它区域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个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常住户、暂住户等)为每户每月5元标准。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住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自管单位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2元/户.月,向环卫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单位:(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2)对商场(超市)、市场、餐饮
5、、宾馆、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床位数、垃圾产出量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自建公厕的保洁及其化粪池清掏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原则,每蹲位每月20元,化粪池清掏按每池每次1500元内征收。第六条5从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市民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部门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确保足额收取。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按3%提取。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
6、财政、地税、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簿》和购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7、,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征收、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不得超过应征本金额度)。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8、送司法机关处理:㈠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5㈡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㈢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㈣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二条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低于市区收费标准的幅度内,由各县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连政办发〔2002〕115号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5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