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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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2017年第一次棚改项目审批会会议纪要》(长安组〔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朝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具体范围以实际图纸为准)。二、征收补偿对象及内容(一)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二

2、)征收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8(2)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3、搬迁补偿费。(3)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

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5)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1)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首山路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建设项目。(2)产权调换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标

5、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8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a.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

6、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

7、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4)临时安置补偿。a.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8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25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2元;b.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c.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5)对城市低保户

8、的安置标准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6)免交房屋契税的情形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7)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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