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少年收容教养问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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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的建议.196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少年儿童犯罪不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比较主动,有利改造”,”今后少年儿童除犯罪情节严重的反革命犯,凶杀,放火犯和重大的盗窃犯以及有些年龄较大,犯有强奸幼女罪,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的应予判处外,对一般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不予逮捕判刑,采取收容教养的办法进行改造.教养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规定.但应当根据他们在改造过程中的好坏表现,确定解除教养或继

3、续进行教养.”1965年5月,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少管所是对犯罪少年施行强制教育改造的场所”,”收容管教的对象,应当是年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社会上无法管教的犯罪少年.”“管教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三年.”“对改造表现突出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对有重新犯罪行为或改造表观很坏的,可以适当延长管教期限.”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l4条第4款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作了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

4、,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对收容教养举措第一次在国家大法中作出了规定,是对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执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1982年2月23日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署公安处或者直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不满l4周岁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少年犯管教所凭《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犯罪

5、少年通知书》收容教养.”(江苏省公安厅于1982年5月25日,10月6El两次就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工作中几个问题作了规定,通知下发.)1983年,监狱,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划归司法部后,收容教养的执行随之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负责.1986年司法部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将被收容教养人员在少年管教所单独编队进行教育改造,1996年1月司法部决定将被收容教养人员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执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第五章”司法保护”中)也对犯罪少年52收容教养作了如下

6、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下人犯罪不满十六周岁不].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敦;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保法》的觇定中对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犯罪育年龄下限,而刑法条款中是没有的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告知:1979年《刑法》第14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I堑.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保法》第39条的规定不是对《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1997年修

7、订的《刑法》第l7条第4款,仍按1979年《刑法》第l4条第4款中的内容作了规定,只是对”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修订为”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修订条款中也未有年龄下限规定.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中列上了1997年《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预防法》条款文字表达上不同于刑法条款的有二:一是责令家长监护人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要严加管教,增添了一个”严”字;二是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增添了”依法”两字,突出了”严管”与

8、”依法收容教养”.该法第39条还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是《预防法》继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之后,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对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再次作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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