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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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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省市户口迁入上海落户审批指南(包括投靠配偶)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2、《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
2、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
3、,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 (三)审批对象 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
4、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
5、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
6、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
7、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
8、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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