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答案(1)

经济法案例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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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情]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堂弟丙支持他们2万元。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丙的关系

2、,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且小食品加工厂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问题](1)丙是否已经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2)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为什么?(4)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答案:(1)丙是合伙人。(

3、2分)丙有出资并分配利润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分)(2)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2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2分)(3)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2分)未构成退伙的条件。(2分)(4)丙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因为丙是普通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2、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李某用其劳务折合1万元出资。合伙协议做

4、出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立合同。不久,卫某经胡某,李某同意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

5、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1)合伙企业名称存在问题,(2分)不应标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1分)(2)李某的出资没有问题。(2分)因为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1分)(3)不可以。(2分)合伙执行企业事务及时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本案对胡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公司)。(1分)(4)胡某的拒绝不成立。(2分)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1分)(5)胡某清偿后,可向其它两个合伙人(张某、李某)追偿其多偿还部分。(2分)(6)卫某的入伙不合法。(2分)因为入伙应经全体

6、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本案中的张某并未同意。(1分)(7)若卫某入伙合伙,其应当对全部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分)因为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入伙后的债务就更应承担连带责任了)。(1分)3、[案情]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现金出资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现金出资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

7、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成立后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问题](1)甲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为什么?(2)乙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

8、出资?(4)甲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5)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为什么?答案:(1)不可以。(2分)因为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参加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2分)(2)合法。(2分)因为合伙企业设立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2分)(3)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2分)(4)甲不可以退伙。(2分)因为不具备退伙的条件。(2分)(5)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2分)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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