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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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项学习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全国开展“三项学习教育”以来,新闻战线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新闻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对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提高新闻工作者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三项学习教育”不是单纯的思想教育,而是一次重在提高队伍素质的集中系统的综合性学习从制度上攻克“执行难”的强烈信号。鉴于修正案在XX年4月1日馏开始实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修正案中的干诸多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暾歧意见,笔者立足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一エ研究,以供制订司法解释和民事执

2、行实践涅参考。一、执行异议制度的难点与适用仂民事执行实行审执分立、实体与程序分离的原则,对瑕疵执行行为的救济制度相邳应地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两遗种,旨在分别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猕当性。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梢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弘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枋执行异议性质上属于程序性的救济,包括沼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盥救济方法,规定于修正案12;后者为消绰28/28极的执行救济方法,规定于修正案11。鼙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针对执行机狨构积极实施的瑕疵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背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同意执

3、行机构的执行处分,而消极地请求除另去其效力的,有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忪行法院提出异议,以期变更或撤销所作的执行,消除程序合法性的障碍。修正案11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磴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姥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亠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⑾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サ,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ホ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规定有扼诸多难点需要克服,择其要者阐明如下。泡1.异议权人及其相对人依上述规定挠,异议权人为当事人、利

4、害关系人。这里的“当事人”,不限于执行依据上所载明婕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包括执行依伦据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所及的其他人,如申病请执行人的权利继受人、被执行人的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以及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熹人均属之。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谳28/28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导致其法槌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执行法上的异议权,匮乃保护、保存及保全被执行人权利的方法批之一种,并非独立的权利保护手段,与诉幽讼法上以诉讼权利形态出现的各种攻击、匍防御方法并无二致,其目的在于保障程序朵的合法性,而非保障实体的正当

5、性,故在锨执行程序开始后,原则上仅当事人或利害犋关系人可以行使异议权,执行当事人的债属权人不得代位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莰程序有时并无相对人,例如执行机构拍卖肃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未在拍卖觏15日前公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脘议,但该异议不得将被执行人列为相对人栀,更不能将执行机构列为相对人。但是,遴对于不服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相鹌对人时,应当使该相对人有参与异议程序脱的机会,执行机构应将之列为相对人。例熄如,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哿后,被执行人认为不具备执行受理条件而峪提出异议的,应以申请执行人作为相对人猪。2.违法执行行为的范围关于异议那的事由,修

6、正案概括地规定“执行行为违噪反法律规定的”,即可提出异议,未作进ぺ一步的限制。违法执行行为的范围,通说⑦认为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横执行时遵守的程序、强制执行中作出的某啸28/28些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叟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实务部门担心,按照条文字面含义,似乎所有违法执行锝行为都允许提出异议,其结果是,异议遍楗地开花,为被执行人所利用,拖延执行,殡执行效率大受影响。因此,在制定司法解假释时,大家提出了对修正案进行限缩解释焕的各种方法。一是建议在执行行为违法之簪外增加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俊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但这种解释于法无圣据。二是主张对

7、“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法嬴律进行限缩解释,仅指《民事诉讼法》,摭不包括司法解释。但目前我国执行程序的雀法律渊源最主要的是司法解释,仅依据民崔诉法典中少得可怜的执行程序条文,作为绗判断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实际上等抟于抹煞了执行异议制度的作用;而且,最喇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惧法律依据,早已深入人心,将这里的“法含律”与民诉法典等同起来,在解释上有“冗掩耳盗铃”之嫌,缺乏说服力。三是建议邵从程序上对异议提出的时间予以限制,如臌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作出之日起1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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