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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案?判例评析?《判例与研究》2009年第2期STUDYOFCASESNo.2,2009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案①o曹坚[摘要]在被害人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下,被告人侵害该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相关案例的研究基础上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对其作出刑法评价.[基本案情]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良,李国虎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国胜发生口角
2、,继而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张,李殴打被害人陈国胜的头面部,致使陈因情绪激动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造成心肌梗塞而死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张良,李国虎犯故意伤害罪,并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判要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良,李国虎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张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国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理评析]本案是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一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所
3、谓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是指被告人在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侵害时,被害人自身患有某种隐蔽的疾病,因侵害行为诱发疾病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由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心血管等隐蔽性较强的疾病发生率也相应增多.反映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患有此类疾病而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对此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判断,值得司法实务①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案?判例评析?《判例与研究》2009年第2期STUDYOFCASESNo.2,2009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案①o曹坚[摘要]在被害人患有某
4、种疾病的情况下,被告人侵害该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相关案例的研究基础上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对其作出刑法评价.[基本案情]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良,李国虎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国胜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张,李殴打被害人陈国胜的头面部,致使陈因情绪激动诱发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造成心肌梗塞而死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张良,李国虎犯故意伤害罪,并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判要旨]上海市杨浦区
5、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良,李国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良,李国虎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张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国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理评析]本案是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一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所谓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是指被告人在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侵害时,被害人自身患有某种隐蔽的疾病,因侵害行为诱发疾病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由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心血管等隐蔽性较强的疾病发生率也相应增多.反映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患有此类疾
6、病而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对此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判断,值得司法实务①参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5.23《判例与研究))2009年第2期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与定量分析部门的重视.一,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类型分析从笔者已经掌握的相关资料来看,被害人冈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是被告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致死.这属于被害人因患疾病被侵害致死案件的最常见情形,例如本案二是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推搡,拍击等力度轻微的侵害行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而致死.与第一种情形的区别在于,这类案件中被告
7、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力度较轻,排除被害人特异体制的可能,客观上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但由于被害人患有疾病,这种轻微的侵害行为客观上也成为疾病发作的诱因.例如,被告人陆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被害人张某冈患有肥厚型心脏病,突发EL,源性猝死.事后经鉴定,被害人仅颈部有轻微擦伤.不足以直接致死.①三是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当时未发病,而是在相隔一段时间后突发疾病而致死.此类案件较为特殊,被害人虽然受到被告人的伤害,但当时伤害的后果并不严重,在相隔一段时间后,因受伤害而引起的潜在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