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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企业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对策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对策分析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改制中的许多问题正在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已成为金融机构最为棘手的现实问题之一。据统计,目前大多数已改制的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大量逃废债务已成为金融机构运营的"毒瘤",形成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信用危机。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常见手段之一就是转移资产脱壳经营,即债务人借企业改制之机,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至其他企业,而将非经营性资产及债务仍保留在原企业,致使债务人空壳化,丧失偿债能力,从而达到逃废金融债务的目的。司法
2、实践中,企业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非法分立、无偿或低价处置资产以及整体出租(包括时下比较流行的先股后租)等。一、对外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通常包括两种情况,即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本文所说的对外投资专指股权投资,即企业分离出一部分财产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起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出资设立独资子公司等。债务人通过对外投资的方式脱壳经营的主要操作手法是:债务人将自身的优质资产作价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其非经营性资产及债务仍留在原企业,以基本丧失财产责任能力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从而达到非法减轻或免除债务的目的。下面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债务人是如何通过股权投资逃避债务的。案例一甲公司总
3、资产800万元(其中优质资产为700万元,其他非生产性资产100万元),负债1000万元。甲公司的出资人为A集团公司。由于富余人员过多,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的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但其有效资产仍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为了逃废债务,甲公司以其700万元优质资产作为出资,与A集团公司共同组建B公司,其他非生产性资产及负债仍留在甲公司,同时甲公司的全部员工进入B公司。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除甲公司的出资700万元外,A集团公司另外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显然A集团公司对新成立的B公司拥有控制权。B公司成立后,即以其资产为乙公司(集团公司的另一子公司)的5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同时
4、与大部分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公司成立后,由于剥离了大量银行债务,盈利能力大大增强,但由于甲公司的员工全部进入了B公司,导致B公司富余人员仍然过多,人工费用较大,这又大大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人的独立责任原则(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外投资时,其法人资格并未终止,且企业因投资行为失去出资财产之所有权的同时,亦取得了相应价值的新公司之股权,企业的偿债能力也并未下降,其仍应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其在被投资公司中的股权)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投资企业不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
5、观点从理论上讲,确实有一定道理,但其忽略了一个经济学问题,即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其出资财产的价值与相应新公司之股权的价值并不相同。事实上,股权的价值除了取决于出资财产的价值外,还往往取决于新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以及其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等其他因素。如案例一:(1)债务人甲公司所持B公司之股权只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47%,达不到控股的比例;(2)B公司接收了甲公司之全部员工,导致人工费用过高,盈利减少;(3)B公司又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增加了公司的或有负债,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以上这些都会导致甲公司所持B公司之股权价值大打折扣,远远低于甲公司出资财产的价值。很显然,甲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
6、到了极大的损害。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财产是企业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和物质基础,企业以其优质资产对外投资,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就构成了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分离,这显然是一种恶意逃债行为,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相悖。企业对外投资是在企业分立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当于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企业借对外投资之机逃废债务时,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法理来处理相关问题。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入股到新公司,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追及向新公司主张债权,新公司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新公司承担责任后,对作为股东的原企业享有追偿权,原企业应对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填补财产的责任。当然,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原企业,
7、通过起诉原企业,从而执行原企业所持新公司之股份。这种观点最早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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