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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21号),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变更、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
2、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贵州省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工作委托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办理。省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12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专业设置如下:(一)建筑工程专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专业;(二)安装工程专业:包括管道、电气、通风空调、通用设备和炉窑砌筑等专业。其他专业由省
3、造价总站根据需要设定。第七条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筑(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并按建筑类和安装类分设考题。第八条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命题、组卷、划定合格标准、签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等工作。第九条省造价协会负责编写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在省造价总站监管下,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考试、阅卷、制作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等工作。第十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二)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
4、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三)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12第十一条已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申请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向省造价总站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第十二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三张。第十三条资格考试报名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市(州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登记。在黔省(部)属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到省造价总站报名登记。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增项专业或资格升级考试的人员,应持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报名。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员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持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并通过二级造价员一次年检。第十六条造价员跨省变更到贵州省行政区域,须参加省造价总站组织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十七条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考试合格人员。考试合格人员凭有效证件领取资格证书。第十八条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合格人员,由省
6、造价协会将增项专业登记在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第三章登记12第十九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第二十条登记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
7、后凭毕业证领取成绩合格通知单,一年内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应向省造价总站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验证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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