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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闽建城[2005]69号 浏览次数:196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市政园林局、公用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29 号)精神,2005年泉州、漳州市要进入“国
2、家园林城市”行列。因此,要求泉州、漳州市要按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认真做好有关申报材料,以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对2004年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的永安、邵武、石狮市,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力争于2007年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其他城市和县城,要按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标准评选,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创建活动。
3、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建 设 部 文 件建城[2005]43号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
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6、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
7、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
8、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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