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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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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对抗,有时还很激烈。由对抗产生的影响常常不限于案件本身;因其负面影响所造成的伤害,不仅危害着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危害着他们所联系着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给社会生发出许多新的不和谐的因素。就此本文提出了在诉讼中,应结合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指导思想来调和、缓解、重构或消除这种因对抗产生的负面影响所带来的紧张与不和谐的各种关系。关键词:诉讼主体的和谐、和谐理念、和谐规范、诉讼对抗“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引至中央电视台
2、《社会与法》栏目的一则公益广告词。一、导言:植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提出23/23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对抗,有时还很激烈。由对抗产生的影响常常不限于案件本身;因其负面影响所造成的伤害,不仅危害着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危害着他们所联系着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给社会生发出许多新的不和谐的因素。就此本文提出了在诉讼中,应结合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指导思想来调和、缓解、重构或消除这种因对抗产生的负面影响所带来的紧张与不和谐的各种关系。关
3、键词:诉讼主体的和谐、和谐理念、和谐规范、诉讼对抗“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引至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的一则公益广告词。一、导言:植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提出23/23中华民族有着悠久和深厚的以和谐理念与规范为基本内容的传统思想文化。正是以这种传统的思想文化为基础,党与政府提出了在新时期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和谐的理念与和谐的规范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司法领域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可避免地要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司法和司法改革。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
4、,和谐一直是个哲学命题。何谓“和谐”?根据《辞源》的解释,“和”有:(一)和顺、谐和。易乾:“保和大和。”礼中庸:“发而皆中谓之和。”(二)和平。孙子行军:无约而请和者谋也。“(三)温和。(四)调和:国语郑:和六律以聪耳。”(五) 交易。管子问:“而市者……而万人之所和而利也。”对“谐”的解释是:和合、协调的意思。《辞源》对“和谐”解释为:协调。左襄十二年:“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孔子在《论语》中则有“君子和而不同”的著名论断。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很早就有了和谐的理念与思想文化。在借鉴和继承这种传统的和谐思想和
5、文化理念的过程中,党和国家结合实际,提出了用现代的和谐理念与规范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3/23党和国家所倡导的“和谐”,其涵义远丰富于过去。扼要说来,其核心内容可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决议》中归纳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很好地体现出来。许多学者通过对该核心内容的学习与思考,还总结出了许多关于“和谐”、“和谐社会”、“和谐理念”、“和谐规范”等具有哲学、规范、方式方法等多方面的含义。如:“把‘和谐’作为一种社会文明的要求,……把‘和谐’作为处理
6、矛盾的一种方法,……认为‘和谐’是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动态地实现的,.……”①又如:“从社会学意义上来理解和谐,我们认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良性状态,一个理想的目标,主要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从更深的层次看,和谐属于哲学范畴。哲学意义上的和谐是关于为人处事、治国安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它着眼于和谐与不和谐的对比,抽象出和谐的本质属性,并对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做出理性概括,主要包括和谐观念与和谐思维。”②等等。这些观点说明了“和谐”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它,既以可成为我们处理社会中存在和出现的各种矛盾
7、的重要指导思想,也可以是我们处理各种具体问题的方法论。所以在今天,党和国家把“和谐”确定为社会发展的重大目标的时刻,我们也要相应地把它融入于以法治国的方针中,融入于法治改革之中,形成一套具法律哲学意义的和谐理念与和谐规范。法治与司法改革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因对抗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以及因这些矛盾而产生的各种不和谐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初步设想,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所存在的许多问题,特别是那些因诉讼主体间的对抗,所导致的主体间的关系紧张、恶化,23/
8、23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那种:非爱即恨、非善即恶;非亲即仇、非和即离、非友即敌等种种现象所表现出的各种不和谐的关系,是可以用具有着法律哲学意义的和谐理念与和谐规范来调和、缓解、重构或消除的。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主要地是由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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