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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16:2007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本文件对不予受理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和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和撤销的情况作出说明。2引用文件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2006《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CNAS-RC03:2006《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国家认监委国认可函[2004]122号《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
2、通知》3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暂停和撤销认可资格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处理分为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三种情况。3.1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按照《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2006)的要求,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不予受理其认可申请:3.1.1 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3.1.2 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格的决定的;3.1.3 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
3、等)的;3.1.4 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的;3.1.5 未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含总部对分支机构未进行内审)的;3.1.6 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3个组织认证证明的;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5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16:20073.1.7 未提供对申请方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3.1.8 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3.1.9 存在相关机构,未能识别或未提供相关
4、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分析与控制说明的。3.2 暂停认可资格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3.2.1 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CNAS-RC01中规定“通常情况下,CNAS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每年实施一次监督评审,两次办公室评审间隔不超过12个月”)或在CNAS根据情况同意延期的时间内仍然不接受CNAS认可监督评审的;3.2.2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且本
5、次纠正措施不满足要求的;或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一般不符合重复出现,并导致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和公正性等关键问题的;3.2.3 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CNAS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3.2.4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3.2.5 对认证机构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认证机构对其接受的投诉发现有严重问题,但认证机构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3.2.6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失实(例如虚报、瞒报获证组织数量等)的;3.2.7
6、 未按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及时准确通报信息的;或对影响认可结果可信性的重要信息,包括对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报的;3.2.8 其他违背认可合同(如拖期未缴纳认可费用)的;3.2.9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
7、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5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认可说明编号:CNAS-EC–016:2007如偶然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3.2.9.1 审核中涉及专业活动,但没有安排专业审核员或不配备技术专家进行审核;3.2.9.2 安排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单独审核;3.2.9.3 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在审核中计算人日数;3.2.9.4 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组织相关的员工数
8、量明显低于有效员工数量;3.2.9.5 审核员未按规定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3.2.9.6 对组织初次认证审核开具的不符合,未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或未对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就颁发认证证书;3.2.9.7 对组织关键过程、重大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或危害等未识别或未实施审核;3.2.9.8 在认证过程中,特别是在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领域,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识别或其合规性评价进行审核;3.2.9.9 无正当理由超过认可规范规定的时限三个月未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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