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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以平顶山9·8矿难案为例ITheoryResearchl学★★理★★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以平顶山9·8矿难案为例ITheoryResearchl学★★理★★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以平顶山9·8矿难案为例ITheoryResearchl学★★理★★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以平顶山9·8矿难案为例ITheoryResearchl学★★理★★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以平顶山9·8矿难案为例ITheoryResearchl学★★理★★论关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以平顶山9?8
2、矿难案为例宗萍(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摘要:2009年9月8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了一起重大矿难事故,造成了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对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一审判结果,在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刑法功能,加强对劳动者安全保护的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立法缺陷.关键词:责任事故犯罪;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6—006o一02一,案情简介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问题,对此河南省有关部门要求新华四矿停产
3、停工,进行严格整顿.但是本案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在明知煤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反而数次要求该矿的瓦斯检查员保证在瓦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时候,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置于风筒新鲜风流位置或者拔脱其传输线.指使有关人员编造瓦斯数据,填写虚假的瓦斯数据报告表,规避国家安全生产部门的监管,隐瞒该矿存在已久的事故隐患;并以威胁,逼迫等手段,强令工人开采煤层,下井采矿作业.20o9年9月5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出现冒顶现象.国家相关机关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置整改命令不顾,于9月8日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4、,该矿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引发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提起公诉.2010年l2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道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强令工人下井作业,最终因瓦斯爆炸,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院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Ⅲ.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广泛的议论和探讨,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四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收稿日期:2
5、011-12-04作者简介:宗萍(1984-),女,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工人下井采矿作业,从而引发了重大的伤亡事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其犯罪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依然组织工人进行采矿作业,从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属于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求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
6、,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组织矿工下井采矿作业,从而导致特大事故发生,属于一种故意犯罪,且对公共安全形成了危害,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法院对于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充分反映了治理矿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需求与刑法功能的有机结合,突出了刑法对于民生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刑事司法方面的重要体现.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他们明知道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而依然组织工人进行生产作业,从而对重大事故的发生是抱有一种放任的态度,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于间接故意的规定;从客体来看,平顶山9?8矿难的发生,造成了
7、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了侵害,所以说对被告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较为充分的理论根据的.但是我们在肯定法院定罪量刑合理性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FaXUeYa13Jiu☆法学研究☆全罪,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我国对于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立法存在缺陷,有许多需要严格明确和完善之处,笔者将在下文一一探讨.三,我国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立法缺陷1.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缺失在责任事故类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