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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延吉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温州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速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第四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
2、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供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第五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为科技中介服务提供支撑。第七条我市境内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市科技局根据申请机构的
3、工作业绩,经评审择优支持:1.机构成立1年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专业咨询队伍;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60%以上;人员配置合理;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收费合理,服务程序规范;5.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
4、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6.该中介机构应有相应的网络服务平台,或已成为温州市科技中介机构网络服务平台成员,具有开展网上科技中介服务能力;7.在所在地方有较高的认可度;1年内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第八条申请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的单位须递交以下材料:1.温州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申请书(附件1)。2.附件:(1)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内设机构须递交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5、复印件;(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5)上年度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简表;(6)业绩证明材料,上年度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7)独立法人机构须递交上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法人内设机构须递交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费收支财务报告。(8)反映机构信誉和在行业内影响、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3.申请书一式三
6、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统一装订)。第九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所在辖区中介机构申请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申请材料的汇总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市相关单位和科研院校推荐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第十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相关单位和科研院校推荐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考察,择优认定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颁发认定证书。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每年初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并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须提供近3年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报各
7、县(市区)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验,并由市科技局确定复审合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各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择优扶持本地工作基础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优良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荐优秀科技中介机构认定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各级有关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适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有条件的机构办理。第十三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优化人员和知识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自主创新服务和支撑,
8、争取成为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第十四条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予认定:1.服务业绩一般;2.管理不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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