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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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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贾艾青[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对立并统一,如果要争取实现其最大价值,即推进知识创新和人类发展,那么必须保障其科学发展,并构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关键词]:知识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平衡机制一、引言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嬗变和转型,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代信息领域的两大世界性潮流。知识共享是指个人间进行知识的相互交流,使知识由个人的经验扩散到组织的层面的行为;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工商业活动标记和有价值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专有和共享似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实际上,从解放生产力的角度上看,两者对增进知识总量、激励科技创新和刺激经济增长具有协同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要解决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冲突并把这种协同作用利益最大化,就必须确保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并建立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二、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科学发展(一)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共享科学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信息交流开辟了广阔道路,使知识共享成为信息交流、公共传播、图书情报界文献资源建设的基调。信息经济的发达,促进知识价值升值,扩大了维护、保障知识所有者权益的法制需求。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
3、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则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保障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发展利益。相对于信息共享的主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有点背道而驰。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使得在对知识成果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而知识的共享性则希望前提条件越少越好。网络信息公开、公有和公用给专有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有人认为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应该被加以限制和弱化,甚至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但这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用以保护知识生产者生产知识的动力,因而是保护资源共享的源泉。在知识经济时
4、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知识共享极易误入歧途。数字化网络的共享资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社会性共有信息,包括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作品等;另一类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对两类资源的浏览和利用都是允许的,但下载、打印网上资源一般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用于商业目的,则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的费用。显然,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知识产品都将无法给其创造者以报偿,最终将彻底打消知识生产者的
5、生产动力,阻碍社会知识产品的生产,也使得知识共享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断创造新知识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知识共享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二)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阻碍知识共享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共享的源泉,但知识产权的滥用却会给知识共享带来巨大的障碍。因此我们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使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指专利权的滥用,这是由专利权的保护方式所决定的,具体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不是促进知识创新,而是抑制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6、的设计目的背道而驰,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今,这种情况逐渐出现。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却已把知识产权当成了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由于规模大、投入多,跨国公司产生与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常常占有绝对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跨国公司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法律武器。例如,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其他产品;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制订出垄断性的过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
7、关技术授予或许可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要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归根结底是要保障知识共享的权利,我们不能只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忽视知识共享,我国早已认识到知识共享的重要性。2000年11月,当时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指出:“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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