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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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周克关摘要:诉讼公正是任何诉讼形式的首要价位目标和基本价位取向,是诉讼真正永恒的生命力之所在。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也必然要求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确立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己经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的相关规范,然而,却并未明确其实质内涵,也未就其适用落实到相应的应然状态。关键词:诉讼权利;平等;定位;内涵;缺陷;改革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立法定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2、平等。”对这一规定,民事诉讼法学者大多将其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将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的体系中,前者属于特有原则,后者属于共有原则。本人认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更名为平等原则,因为就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实质在于诉讼地位的平等,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都是平等的,并且人民法院有责任确保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因此,平等原则的提法更能完整、准确地体现这一原则的涵义有的学者认为,“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前而话语的宪法根据,故立法作这样的

3、安排在逻辑上造成了混乱,因此应予删除。本人同意这一观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直接复写,既然民事诉讼法已明文规定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宪法根据就完全可以隐至民事诉讼法条文的背后。从立法技术上讲,民事诉讼法第8条将其写进去是不科学的。此外。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表述是将宪法原则和民事诉讼原则并列,宪法原则还规定在后,这就误将派生关系视为并列关系,并且颠倒了前后和主次的顺序。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

4、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学者们大多认为是独立的特有原则而肯定其在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事实上,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效力是贯彻始终的,就是说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很明显,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只是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并非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领域完全有效,不具有基本原则的功能,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是不

5、科学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内容之一,可以在规定平等原则时一起加以表述,也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规定,以体现平等原则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指导效力。本人认为,对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进行深层次探讨的前提是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一原则的正确定位,既不能将宪法原则直接写入民事诉讼法之中,也不能将平等原则的某一内容与之并列,否则,便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误解。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平等原则,并对这一原则的内涵作出完整的规定,才能显示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从而有利于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贯彻实施。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

6、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理论上将其概括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准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它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并且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实际上就是在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一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

7、地位平等。原告被告是民事诉讼相互对立的双方,但两者只是称谓不同,在诉讼上的地位并无优劣之分。原告和被告的确定,只是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因为原告可能胜诉,被告也可能胜诉。被告还有依法提起反诉的权利。那种认为被告是被审判的对象、被告一定“无理”而必定败诉、甚至将被告与“侵权者”、“违法者”相提并论的观念是十分错误的,有悖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二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民事诉讼法第5条所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正是这一内容,这与我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坚持的平等互利、尊重各国主权的原则是一致的,理应属于平等原则的内容之一。三是具有不同身份

8、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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