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勵友善校園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優秀人員與績優團體評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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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教育部台訓通字第0940041536C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4年4月11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40004415B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卓越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落實本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

2、工作,表現卓越之縣市、學校及傑出人員:(一)卓越縣市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一名或第二名者。(二)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薦送單位所薦送績優學校中,以百分之十之比例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三)傑出人員獎:1、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單位薦送為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之學校從事學務(包括教師、護理師、學校幹事)、輔導(包括教師、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者。2、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

3、作,表現優異,由各單位推薦為優秀導師,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十之導師者。3、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4、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四)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人員。(五)獎勵名額:1、卓越縣市獎二名。2、卓越學校獎以九名為原則。3、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傑出導師獎、傑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獎合計以不超過五十一名為原則。4、前三目所定獎

4、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本表每三年依當學年度之學校設置情形檢討一次)。三、初選:(一)薦送單位及原則: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1人員、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函報本部;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前,並應提供實地訪視報告。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特殊貢獻人員,函報本部。

5、3、各單位薦送之優秀學輔及行政人員應有具體事蹟。4、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二)薦送程序:1、學校:(1)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2)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報各該直轄市政府,其餘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心、輔諮中心。2、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所

6、屬優秀行政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召開各區聯席會議,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並將薦送區內專科以上學校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特殊貢獻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4、本部:(1)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優秀導師、所屬優秀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2)本部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薦所屬優秀行

7、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單位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報時,應備妥下列資料(所送資料不予返還):(1)遴選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九,以十頁為限)正本一式三份,如有相關補充資料,以二十頁為限;其資料應依序裝訂避免使用資料夾,並附電子檔。(2)評選會議紀錄(如有相關佐證資料留存薦送單位保管)。2、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2(1)事蹟欄應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其所推動學輔

8、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者,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2)遴選表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生活照片檔案或浮貼六吋乘四吋之照片。(3)優秀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優秀導師及績優學校,應提供實務案例文章一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案例,並秉保密原則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八百字為限,並附電子檔。3、薦送單位應於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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