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70235
大小:464.50 KB
页数:55页
时间:2017-11-09
《请您检查(本标书共55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请您检查(本标书共55页)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号:MYZC招(2015)96号项目:禁毒装备中国·四川(绵阳)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5年7月21日54MYZC招(2015)96号共55页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http://zfcg.my.gov.cn目录温馨提示2第一章投标邀请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18第四章中小企业优惠政策29第五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33第六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4第七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35第八章评标办法44第九章合同主要条款5154
2、MYZC招(2015)96号共55页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http://zfcg.my.gov.cn温馨提示各潜在供应商: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缴纳保证金。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招标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无法逐一通知到每位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为此,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将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和绵阳政府采购网(http://zfcg.my.gov.cn/)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注意查看。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3、54MYZC招(2015)96号共55页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http://zfcg.my.gov.cn第一章投标邀请受绵阳市公安局委托,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拟对“禁毒装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MYZC招(2015)96号二、招标项目:禁毒装备三、资金来源:预算资金四、招标项目简介:包1:便携式禁毒侦察及鉴定设备;包2:缉毒办案设备:万元;包3:缉毒通讯技术设备(详见招标文件)。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
4、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8日17:00(北京时间)七、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登录绵阳政府采购网(http://zfcg.my.gov.cn)在网上服务流程第一步供应商注册处进行注册,若已经注册的供应商请直接在第二步进行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年8月13日13:30(北京时间)
5、。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九、开标地点: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商业街第4幢商业楼(过桥右转200米处),详见一楼交易受理大厅显示屏。十、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绵阳政府采购网及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十一、联系方式54MYZC招(2015)96号共55页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http://zfcg.my.gov.cn采购人:绵阳市公安局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解放衔17号联系人:罗先生联系电话:13890100255采购代理机
6、构: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商业街第4幢商业楼邮编:621000网上注册、文件下载、保证金交纳咨询:0816-2735597胡先生网上下载、保证金交纳技术支持:宜昌百思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0717-6251851政府采购科(采购文件编制):0816-2335356交易受理科(网上注册、网上报名、保证金退还):0816--2735597交易组织科(组织公开招标项目开标):0816-2735562交易评审科(发布项目结果预公告和公告;发放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制作和发放付款通知书):0816-2735275现场监督科(接受标后情况反
7、映和质疑、合同审核及备案):0816-22160172015年7月21日54MYZC招(2015)96号共55页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http://zfcg.my.gov.c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价格标的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包1:60.35万元;包2:27.06万元;包3:19.8万元。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4联合体投标接受()不接受(√)5中小企业优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
8、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投标的,如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