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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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2010年第2期(总第62期)理论观察TheoreticObservafionNo.2,2010SerialNo.62论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受理郑子森(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100)[摘要]用人单位和

2、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进而产生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目前,我国在受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方面,司法解释存在严重不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由司法最终来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词]社会保险;损失赔偿;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0)02—0079—02社会

3、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受理情况根据《济南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2o05.8_31),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对于用人单

4、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虽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因实际困难,目前暂不受理为宜.该《纪要》作为政策性文件,实际上被法院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渊源而予以适用.虽然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当前有一定难度.但案件审理难和执行难不应是将案件排斥在审判范围之外的理由.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有的地方法院已率先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围而予以受理.如:例一,《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

5、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例二,《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例三,《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

6、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1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的通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和起诉的,不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者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途径,但对已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主张赔偿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二,现行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7、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1114号第1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的社会保险损

8、失赔偿纠纷,仅仅局限于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和工伤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其它大量的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的第1,2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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