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部长签发稿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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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

2、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14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

3、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值班机工;(八)值班水手;(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引航员;14(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三)地效翼船船员;(十四)游艇驾驶员;(十五)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

4、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二)精通快速救助艇;(三)高级消防;(四)精通急救;(五)船上医护;(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七)自动雷达标绘仪;(八)船舶保安。第九条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油船安全知识;(二)油船安全操作;14(三)油船原油洗舱;(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5、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八)滚装客船;(九)客船;(十)大型船舶操纵;(十一)高速船;(十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十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十四)驾驶台资源管理。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油船;(二)散装化学品船;(三)客船;(四)高速船;(五)滚装船;(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第三章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条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14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

6、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

7、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14(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

8、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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