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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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文章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内邱法院执行局付风海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 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7(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

3、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7(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二、裁定终结本次执

4、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

5、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弊分析下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利与弊,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利方面 71、有利于执行法官解脱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如何结案的困惑,从而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其他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提高实际执结率。2、有利于提高案件执结率。实践中,对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往往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但不能作结案处理,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报表形成了规范性和一致性。3、有利于申请人配合执行,促进案件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

6、序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消除其过分依赖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让债权人培育风险意识,在市场介入、进行交易时采取谨慎态度,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征信度有比较好的了解,预防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的出现,增加进入诉讼、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系数。74、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终结,并非实体执结。它附条件地赋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权直至债权完全实现。这样,就维护了申请人债权的稳定

7、性,给予了保护权益的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时间、空间能得以有效的控制,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会因申请人行使恢复请求权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弊端 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院重新“打白条”的误会,对法院的威信、法律的尊严无疑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一经送达,解释工作不到位,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抱怨情绪,造成不稳定现象的出现,易激化引起申请人上访。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已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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