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究研题问干若则原”更变益利不止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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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若干问题研究下  再则,就支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理论而言,也存在重大差别。支撑“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按照该理论,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私权纠纷,因此,在不涉及公益以及程序违法和诉讼要件欠缺的条件下,上诉审的裁判应受上诉人的诉之声明的拘束。而支撑“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理论却是有关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理论。按照该理论,在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必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因为这一原则的适用可以减少被告人上诉的心理顾虑和负担,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  最后,就两个原则的适用来看

2、也存在重大差别:第一,在适用对象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的对象虽然是只有一方上诉条件下的上诉人,但是这种上诉人可以是一审中的原告人,也可以是被告人,还可以是第三人;而“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对象,只限于一审中的被告人,即“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适用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第二,在适用条件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受当事人上诉利益的影响,即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能上诉,当然也就不存在该原则的适用问题;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受上诉利益的影响,任何被告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即便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仍然可以上诉,也无一例外的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

3、的原则。第三,在适用的例外与限制上,“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受到“三大规则”的限制。这“三大规则”分别是特定上诉规则,公益衡量规则,例外规则。所谓特定上诉规则,指的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换言之,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或者附带上诉的不适用此项原则。所谓公益衡量规则,是指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适用中,除了只适用于仅有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以外,还需要斟酌考虑原判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确立的基本依据是私权自治,目的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换言之,如果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

4、人自己的私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另当别论。为此,就目前世界各国有关这一原则的适用来看,各国不仅均把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这一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而且这一原则的适用大多限制在有关财产纠纷的范围以内,人事诉讼、婚姻家事诉讼一类的案件均不适用这一原则。所谓例外规则,指的是在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以及诉讼要件欠缺等条件下,也不能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所谓的“例外”主要指的就是程序违法与诉讼要件欠缺等情况。由于在民事诉讼中,不少程序性的规定是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以及保障审判公正的必要条件,不仅具有强制性

5、,而且诸多的程序性问题也属于法官职权调查的事项,不受当事人上诉声明的拘束,也不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对象。因而如果程序违法或者诉讼要件欠缺,例如未参与法庭审理的法官参与裁判;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等,以及当事人不适格,一审法院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等,都将严重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因此,凡是程序违法以及诉讼要件欠缺的都被视为例外情形,不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却没有这些限制。  由上可见,虽然两项原则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由于两种原则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条件不同、基本理论依据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以及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和类型不同,客观上决

6、定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巨大上的差异。为此,我们在认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时,不应当将它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相混淆,更不宜从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思路、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否则,难以全面和较为深入的把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五、我国引进和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意义  所谓引进和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意义,是指为什么要引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以及在我国确立这一原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以及民事司法审判实践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和作用。这是目前有关“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学术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有关这一原则引进与借鉴中必须首先加

7、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任何理论、原则的引进与借鉴不仅必然涉及到这种引进与借鉴的目的和意义,而且引进、借鉴的目的与意义也从实质上、根本上决定了这种引进以及借鉴的实际价值。就目前已经发表的学术观点来看,对于在我国是否应当引进和确立这一原则,理论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赞成,一种反对。反对者之所以反对引进这一原则其主要理由有二:第一,这一原则与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相左;第二这种原则的适用可能导致对于未上诉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笔者认为,从修改以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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