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之效应评估与制度完善(jiating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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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及刑法的认罪从宽情节及刑事诉讼法的认罪快速处理程序等为内容的体系性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辩诉交易制度在诉讼经济及司法公正的价值功能上趋同,但是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强制性和模糊性而受到质疑。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破解强制性与模糊性的难题,并在刑事实体法中设置认罪从宽的标准及情节,在刑事程序法上设置以认罪认罚为标准的程序处理机制。关键字:认罪认罚坦白从宽辩诉交易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2、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目前尚无权威的法律资料和法学观点予以阐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要求,即“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纲要》要求的侧面反映了,认罪认罚的标准需符合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及积极退赃退赔。同时,《纲要》还明示了对认罪认罚案件,在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上均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以《纲要》为蓝

3、本,我国司法实践对认罪认罚案件不断地进行了创新与尝试。认罪认罚从宽不仅依托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基点,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不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从而自成体系,构成一项重要的刑事制度。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缺乏规范化。无论是对认罪认罚的判定,还是量刑的从宽,都缺少相关的规范和独立的程序设计。实践中,法官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充满了模糊性和不可预知性。“法不知,则威不可测”,由于被告人无法感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评价,更无参与从宽量刑的主体资格,从而导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被虚设,甚至被误读

4、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左卫民、吕国凡:《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思考》,《理论视野》2015年第4期。13因此,我们有必要梳理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刻剖析该制度虚置的深层次原因,探索重新规范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制及程序设定。二、疏议与反思: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体系评介(一)现行认罪认罚从宽体系梳理1.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政策中的体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代就有“自首制度”,到我国近现代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坦白从宽”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与刑事犯罪作

5、斗争的经验总结。它在感召犯罪人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集团,促进罪犯改造等方面都发挥过积极作用,直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被广泛运用并行之有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经成为妇孺皆知,深入人心的司法口号。【2】杨国章:《论“坦白从宽”的法律化》,《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内容是协调一致的,政策的内容由法律予以认可,从而得到贯彻落实。“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上,就是对坦白、自首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而在刑事程序法上就是轻刑简易审,通过简便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图

6、1)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法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坦白、自首分则中特定罪的“交代”刑事和解简易程序程序速裁程序(试点)2.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实体法中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对认罪认罚的情形及处罚方法的规定。刑法规范中,根据认罪认罚的情形、阶段的不同而设置了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在刑法总则中,主要表现为坦白和自首的规定,而在刑法分则中主要表现为特定罪“交代”的有关规定。(具体见表1):表1: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认罪情形认罪阶段认罪程度从宽幅度总则自首到案前或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13坦白

7、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分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免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从该表格中可以看出,认罪阶段与认罪程度都是影响从宽处罚幅度的重要因子。从认罪阶段来看,自首及对特定罪的“交代”均在到案前或者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以前,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前可能是到案前或者司法机关掌握罪行以前。而坦白则是在到案后,认罪阶段的差异体现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就是前者的处罚较于后者更加宽松。从认罪的程度来看,自首和坦白都要求如实供述罪行,而分则中的对特定罪的“交代”则要求“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8、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则内容统领分则的内容,刑法分则中之所以对“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特定罪规定更加宽松的从宽量刑幅度,在于区别总则中的自首与坦白行为,即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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