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669484
大小:1.16 M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8
《试论人格权益相邻关系-法学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人格权益相邻关系许中缘,刘小语(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省、长沙市,410082)摘要:人格权益冲突是涉及人格权益及其他权益保护之重大问题。人格权益相邻关系补充了以往单纯以权利构成及侵权构成要件看待权利冲突,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划定权利界限的做法。补充增加了“谦抑”冲突两项权利权能的方式。将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依据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分别适用,更有助于彰显权利平等保护之理念。人格权益的相邻关系范围广泛,既包括人格权益内部之相邻关系,又包括人格权益与其他私权益之间的相邻关系,还包括人格权益与公权益之相邻关系,在上述领域,都有适用人格权益相邻
2、关系调整冲突之空间与余地。在未来的《人格权法》立法制定中,应当考虑加入若干“人格权益相邻关系”调整规范,以弥足现有裁判规范之不足,为调整人格权益相邻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关键词:人格权益相邻关系;权能谦抑;事实支配一、问题的提出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对动产的物权人在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他方权利予以延伸,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1]。从权利的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形式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2]。通常而言,相邻关系或相邻权只发生于不动产领域
3、,是为解决不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债权使用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时所产生的纠纷。此种纠纷之本质,源于物权的可支配性,物权人、债权人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绝对和排他的效力,无须他人之配合与授权,他人也无权对物权的使用、收益、处分进行干涉。当此种两项合法的绝对权支配发生冲突之时,便需要相邻关系从中居中调解,使得两项合法的权利皆能得到有效的支配。由此观之,相邻关系与人格权益无涉。第一,人格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因为对于人格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格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或
4、者抵消[3]。第二,人格权也不具有类似不动产物权的特性,不动产无法移动,相邻不动产物权人之间限于共同的生活、生产的关系发生有关不动产物权支配矛盾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人格权益则不存在此种情形。但理论推演之正确与否,尚须生活实践加以验证,试看两例:案例一,2014年3月28日,新浪微博众多八卦微博纷纷爆料,称有媒体拍到某已婚男星文某与女星姚某“在一起”的铁证。事后两人的约会照片被刊出,随即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大量网民在文某和姚某的微博下留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抨击、辱骂;此后,文某和姚某的演艺生涯就此受到影响,文某此前塑造的良好公众形象就此
5、荡然无存。此次事件中,文某和姚某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对个人生活私密信息的隐私权;但同时,文某和姚某又兼具知名人物的身份,其所享有的隐私权与媒体的报道权、公众的知情权出现了矛盾。案例二,2016年1月13日,河南当地一家媒体报道,2015年3月一对青年男女在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时,女方叶某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这一情况院方和叶某本人均未告知男方王某。随后王某在婚后不久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事发后,王某质疑院方为何不告知自己妻子疑患艾滋病一事,并起诉了知情的妇幼保健院。本案中,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叶某的隐私权、婚检机构的工作条例
6、出现了矛盾。以上两例,自是管中窥豹,但也足以说明人格权益并非与其他权益毫无冲突,彼此之间运行有序的状态。进言之,人格权益与其他权益皆属法律规定和保护之范畴,故如何对待此两类合法权益之争,谦抑彼此之范围与权能,定纷止争,实乃本文写作之目的。二、人格权益相邻关系之解释论关于权利冲突或人格权益与其他权益之冲突,学界亦存在另一种解读。有学者提出,人格权益冲突乃至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守望权利边界,何来权利冲突”[4]。此种观点的主要逻辑是,将人格权益与其他权益的冲突,乃至权利冲突的本质都归结于两项冲突的权利(益)之间彼此的界限并不明朗,只需要
7、严格划定两项冲突权利之范围,明晰两项冲突权利之权能,冲突自可化解,无相邻关系调整适用之余地。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笔者姑且称其为“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在冲突领域内,一项权利的“全有”即构成另一项权利之“全无”,“全有”之权利得以支配该领域,故纠纷即可化解。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似存在合理之处,然而仔细推敲,却存在不足。诚然对于部分涉及到人格权益的冲突类型,的确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解决。譬如,当媒体、新闻记者对他人之信息进行恶意披露、歪曲报道,并造成严重影响时。此时媒体、新闻记者不得以自身享有的报道权、采访权为由抗辩公民之隐私权,因为报道权、采访
8、权的内容并不涵盖“恶意披露与歪曲的报道”,此种情形之下,就可以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通过对权利内涵的阐释,划定两项权利之范围与权能,以平息纠纷。严格来说,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涉及人格权益冲突的范畴,而属于对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