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06〕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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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01日沪建交〔2006〕76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综合指标计算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进行。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  (一)居住建筑 

2、 1、屋顶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  4、无外遮阳措施的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其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3。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4%,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6、当低层建筑因体型系数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屋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6W/(㎡.K)。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8W/(

3、㎡.K)。  (3)各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K)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4款和第5款的要求。  7、进行围护结构节能动态计算时,应当以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其中:  (1)多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  (2)低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3)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小于等于上海地区的限值指标55.1kwh/㎡外,还应与参照建筑的

4、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4)参照建筑确定的原则是: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型系数和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以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其中窗墙面积按设计建筑取值,当窗墙面积大于40%时按40%取值。  (二)公共建筑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7W/(㎡.K)。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4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

5、0。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40。  二、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要求  (一)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暖通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相关规定。建筑照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关规定。对上述标准中尚未涉及的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相关规定。  (二)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

6、%,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W/(㎡.K)。  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保温层厚度应当大于等于外墙的保温层厚度。  3、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当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三)窗墙面积比可按单一朝向进行计算,其比值应当将该朝向的外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的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  (四)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当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五)建筑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

7、计算。  保温材料的计算修正系数,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的规定。  保温材料应按照计算结果确定选用厚度,但不得小于《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规定的最小应用厚度值。  (六)幕墙建筑中的非透明幕墙,是指由金属、石材或者由内衬保温材料的彩釉玻璃以及内衬阴影盒的不可视玻璃等材料组成的非透明幕墙。  非透明幕墙的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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